主动离婚和被动离婚主要在提出方、心理状态、处理态度和权益争取方面存在区别。主动离婚通常是一方积极发起离婚程序,心理上有更强的离婚意愿,处理问题相对主动且可能在权益争取上有更充分准备;被动离婚则是被提出离婚的一方,心理上较为被动和突然,处理问题可能更消极,在权益争取上也可能较被动。
从提出方来看,主动离婚是由有离婚意愿的一方主动发起离婚程序,可能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启动。例如,一方因长期无法忍受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主动向对方提出离婚并开始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被动离婚是在另一方提出离婚要求时才进入离婚状态,自己原本可能并没有离婚的想法。
在心理状态方面,主动离婚的一方往往经过了深思熟虑,对离婚有较为坚定的决心,甚至可能已经对离婚后的生活有了一定的规划。比如,一方因为发现对方有严重的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经过长时间的思考后决定主动离婚,以寻求更好的生活。而被动离婚的一方通常会感到突然和意外,可能会经历震惊、愤怒、悲伤等复杂的情绪,心理上难以接受离婚这一事实。
处理态度上,主动离婚者会积极推动离婚进程,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证据、对方过错证据等,以便在离婚过程中争取更有利的条件。例如,为了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多份额,主动收集家庭财产的详细信息。而被动离婚者可能会比较消极,对离婚相关事宜采取拖延或者回避的态度,不愿意面对现实。
在权益争取方面,主动离婚者由于有更充分的准备和更明确的目标,会更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反,被动离婚者可能因为心理上的被动和缺乏准备,在权益争取上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