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审判庭审流程一般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阶段:这是庭审的起始环节。书记员会先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接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这一系列操作确保庭审是在合法、有序且当事人知晓自身权利的基础上进行。
法庭调查阶段:该阶段是庭审的核心环节之一。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然后进入举证和质证环节,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后续的审判提供坚实的事实依据。
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展开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辩护人则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双方通过辩论,进一步阐述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帮助法庭更准确地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自己的行为进行最后辩护和发言,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认识、悔悟等。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也是被告人在庭审中最后一次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机会。
评议和宣判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