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
根据法律体系的构成和相关规定情况,对于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有明确的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对聚众哄抢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
该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追诉。这里明确了两个立案的条件,一是数额标准,二是情节标准。数额标准方面,明确了以4000元作为界限,当聚众哄抢的公私财物达到这个数额时,就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条件。而“其他严重情节”虽然没有在该条文中详细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聚众哄抢重要物资,如抢险、救灾、救济等物资;哄抢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多次聚众哄抢等情况。
这些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为司法机关在处理聚众哄抢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使得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追诉有了统一的尺度和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它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聚众哄抢这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严肃态度,警示社会成员不得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依据该立案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聚众哄抢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