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承担主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通常败诉方承担,在保险理赔情形下可能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法律条文主要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
在处理车祸伤残鉴定费用承担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这意味着在诉讼中,伤残鉴定费用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垫付。
而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所以从整体诉讼费用承担的角度来看,如果申请鉴定的一方胜诉,那么伤残鉴定费用最终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在车祸涉及保险理赔的情况下,《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伤残鉴定费用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该费用。
此外,如果双方在车祸发生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方式。总之,车祸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并非固定由某一方承担,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各方的约定等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