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车主要责任、汽车次要责任的情况下,赔偿需先确定赔偿范围,再依据交强险、商业险及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一般先由汽车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电动车方损失,超出部分,若汽车有商业险,由商业险按次要责任比例赔偿,仍不足的由汽车车主赔偿;电动车方则按主要责任比例赔偿汽车方损失。
赔偿范围涵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若导致死亡,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财产损失主要指车辆维修费用、物品损坏费用等。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具有优先赔付的特点。汽车的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对电动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在这些限额内,无论汽车承担何种责任比例,交强险都会进行赔付。
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果汽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商业险会按照次要责任的比例来赔偿电动车方的损失。次要责任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但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为10万元,若次要责任比例为30%,则商业险需赔偿3万元。
如果汽车没有购买商业险或者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就需要由汽车车主按照次要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电动车方要按照主要责任比例赔偿汽车方的损失。主要责任的比例通常在70%左右。比如汽车的维修费用为5000元,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的2000元后,剩余3000元电动车方需承担70%,即2100元。
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纠纷。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维修发票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