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几分钟返回现场处理仍可能被认定为逃逸。判断是否构成逃逸主要看行为人离开现场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不是单纯依据返回现场的时间间隔。
在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出于害怕承担责任、逃避法律处罚等心理而逃离现场,即便几分钟后返回现场,其最初离开现场的行为也符合逃逸的主观特征,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例如,肇事者因酒驾害怕被查处,事故发生后立即驾车离开现场,几分钟后意识到逃避不了又返回,这种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逸。
不过,如果肇事者离开现场是为了采取合理措施,如去附近寻找救援设备、拨打报警电话等,且有证据证明其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逃逸。比如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严重,肇事者现场没有救援工具,去附近店铺借担架等,之后迅速返回现场处理。
此外,事故发生后的一些情节也会对逃逸的认定产生影响。如果肇事者返回现场后积极配合处理,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积极救助伤者等,可能在后续的处理中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但不影响最初逃逸行为的认定。总之,是否构成逃逸不能仅依据返回现场的时间,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肇事者离开现场时的主观意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