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情况下,商业保险通常不予赔偿,但具体需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来确定。
商业保险是否赔偿与保险合同约定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商业车险的条款中,肇事逃逸被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时,将肇事逃逸这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主要是为了维护保险的公平性和正常秩序,避免被保险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
例如,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很多条款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或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生肇事逃逸,被保险人仍有可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如果肇事逃逸是由于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特殊原因导致,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争取到一定的赔偿。但这种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总之,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商业保险无法获得赔偿,还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