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律师应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全面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意见,若发现证据不足等情况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羁押必要性审查。
当刑事案件进入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律师有着一系列重要的工作要开展。与办案机关的沟通至关重要。律师要第一时间联系负责补充侦查的机关,了解补充侦查的方向、重点以及预计的时间安排等信息。通过与办案人员的交流,律师能够提前掌握案件的动态,为后续的工作做好准备。
全面阅卷是此阶段的关键环节。律师要仔细审查所有的卷宗材料,包括之前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以及新补充的证据线索。在阅卷过程中,要重点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如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等,律师可以在后续提出质疑。同时,要分析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为犯罪嫌疑人寻找有利的辩护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在会见中,律师要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核实证据内容。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于补充侦查事项的看法和意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补充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其如何正确应对调查。
根据阅卷和会见的情况,律师要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如果发现补充侦查的方向存在偏差,或者某些证据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法律意见要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能够说服办案人员采纳律师的建议。
此外,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错误羁押,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同时,也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进行重新评估,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律师要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