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时,为了提高处理效率、便于沟通和组织,法律规定了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且这些劳动者具有共同请求,就能够推举代表来参与相关程序。
这种规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它避免了众多劳动者各自为战,节省了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也降低了维权成本。因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每个程序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材料、参加庭审等,让代表统一处理可以使劳动者将更多精力放在工作和生活上。
从仲裁机构和法院角度而言,它提高了处理案件的效率,减轻了工作负担。如果众多劳动者分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会导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而通过推举代表的方式,可以将多个具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合并处理,提高了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推举的代表需要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在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大家的诉求。同时,代表也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积极配合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工作。被推举的代表应当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由全体劳动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表资格和权限范围。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