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一方离婚判决需依据具体情况。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外遇等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无过错方;关于子女抚养权,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判决,而非单纯取决于是否外遇;是否判决离婚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的外遇行为可能会被视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但仅有外遇并不必然导致法院直接判决离婚。若有证据表明外遇行为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一方有外遇过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比例的倾斜,但倾斜比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虽然一方有外遇,但这并非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与子女的感情等多方面因素。例如,若有外遇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对子女关心甚少等,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
最后,在实践中,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外遇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