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了婚发现不合适是可以退婚的。订婚在法律上并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确立行为,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这段关系。
在我国,订婚只是一种民间习俗,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它不同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确立的法定程序,而订婚更多的是一种情感和社交层面的约定。当订婚后发现双方不合适时,从法律和情理上来说,都有权利选择退婚。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即使已经订婚,也不能限制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对婚姻关系的选择。如果一方在订婚之后发现双方在性格、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差异,继续维持订婚关系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多的痛苦和困扰,那么选择退婚是符合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权利的。
从实际操作层面,退婚时可能会涉及一些问题,比如彩礼的退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在退婚时,对于彩礼的处理一般是遵循这一原则。此外,还可能涉及一些情感和社交方面的影响,比如双方家庭的关系、周围人的看法等。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阻止当事人做出正确决定的障碍。毕竟,婚姻是一生的大事,应该慎重对待,以自己的幸福和长远发展为首要考虑因素。因此,订了婚发现不合适完全可以退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