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能处理部分刑事案件。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安排,派出所是有一定刑事案件处理权限的。一般来说,派出所可以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二是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三是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四是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五是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例如,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故意伤害(情节较轻)案件等,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派出所就可以进行处理。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此类刑事案件报警后,会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嫌疑人,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传唤、询问等。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超出了自身的处理能力范围,比如案件涉及复杂的犯罪手段、跨区域犯罪等,派出所会将案件移交至上级公安机关的刑侦等专业部门继续侦查。
不过,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如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主要由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等专业部门负责。这些专业部门具备更专业的侦查技术、设备和人员,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所以,派出所虽然能处理部分刑事案件,但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体系中,是与其他专业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协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