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无力偿还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则由个人偿还;还会对夫妻财产进行调查和执行,包括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若夫妻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院在处理夫妻债务无力偿还的案件时,会先对债务的性质进行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仅由负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夫妻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夫妻有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夫妻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此免除,一旦发现夫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保障夫妻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在拍卖房屋时,会为夫妻保留必要的居住场所;在划拨工资时,会为其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若夫妻对债务存在异议,认为债务认定有误等情况,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