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方不到法庭,需根据是原告还是被告未到庭来分别处理。若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庭,可能会缺席判决或延期审理。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一方不到法庭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来看原告不到庭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时参加庭审。如果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本次诉讼,法院会按照撤诉来处理。例如,张三起诉与李四离婚,法院传票通知张三开庭时间,张三却无故未到庭,也没有提前向法院说明合理原因,那么法院就会按撤诉处理此次离婚诉讼。
再看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不过,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很多时候法院为了查明事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谨慎适用缺席判决。若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到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比如,王五起诉赵六离婚,赵六离家出走多年,无法联系上,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传票,公告期满赵六未到庭,法院就可能会缺席判决。
此外,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比如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