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聊天记录、亲密照片、视频、知晓出轨情况的证人的证言等。
书证方面,比如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书面材料能够直接体现他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亲密关系。例如,双方在聊天记录中表达爱意、提及约会安排等内容,都可以作为有力证据。不过,对于电子数据类的书证,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固定,以防对方否认其真实性。
物证方面,亲密照片、视频是常见且直观的证据。照片或视频中若能清晰显示男方与第三者有亲密的肢体接触、处于暧昧的场景等,都能证明出轨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获取这些证据的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取得,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视听资料方面,包括录音等。如果有男方承认出轨的录音,那对证明其出轨行为非常有帮助。录音时要确保内容清晰、准确,能够明确反映出男方的出轨事实。同时,也要注意录音的合法性,不能在他人私密空间进行偷录等。
证人证言方面,知晓男方出轨情况的人,如邻居、朋友等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地描述所看到或听到的与男方出轨相关的情况。在庭审时,证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其他证据,如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酒店入住登记等,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辅助证明出轨事实。但这些证据的获取可能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总之,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为自己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