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类型。
在法律层面,对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有明确规定。首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婚姻关系,还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甲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婚。
与他人同居也是常见的过错行为。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和重婚不同,不具有婚姻的形式要件,但同样对婚姻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比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和戊在外租房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属于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同样是严重的过错行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例如,丈夫对妻子经常进行殴打、辱骂,导致妻子身体受伤、精神痛苦,这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不可忽视的过错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而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子女对年迈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管不顾,使其生活陷入困境,这就属于遗弃行为。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几种明确列举的过错行为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对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过错行为。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