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离婚申请后,需经过30天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即最快31天可以领取,最长60天。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从递交离婚申请开始计算,首先进入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30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离婚程序就会终止。如果30天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要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例如,夫妻双方在1月1日递交离婚申请,那么1月1日到1月30日为离婚冷静期。如果双方在这期间都没有撤回申请,从1月31日开始进入30天的领证期,他们可以在1月31日到2月29日(假设该年2月有29天)这30天内任意一天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超过2月29日仍未申请,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所以,递交离婚申请后领取离婚证的时间受到离婚冷静期和领证期的限制,最快31天能拿到离婚证,最长60天,并且存在因为一方反悔或者未按时申请而导致离婚程序终止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