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对取保候审的次数作出明确限制。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理论上存在多次取保候审的可能。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包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主导。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每个机关都有独立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力。
例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仍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也可以再次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理,到了审判阶段,法院若认为符合条件,同样能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不过,虽然法律未限制取保候审的次数,但每次决定取保候审都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此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重新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