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判刑两年,取保候审的时间不算在刑期内。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刑期是指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先行羁押的时间才可以折抵刑期。
具体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如果最终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最终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先行羁押的情况,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并不属于上述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但仍然可以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中生活,并未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与被羁押的状态有本质区别。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刑前经历了取保候审的阶段,取保候审的时间也不会计算在最终的刑期里面。例如,某人被取保候审了6个月,之后被判刑两年,那么这两年的刑期是从其被实际羁押(如逮捕)或者开始服刑时起算,取保候审的6个月不会从这两年中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