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不谅解,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不过具体的量刑会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受害者一方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谅解时,这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失去了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犯罪的手段,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轻伤一级,那么相较于一般的伤害手段,量刑可能会更倾向于较重的幅度。例如,使用凶器进行伤害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能会接近三年有期徒刑的上限进行量刑。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如果是蓄意报复、恶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和因一时冲动、口角引发的伤害行为相比,前者的主观恶性更重,在量刑上也会有所体现。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也很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即使受害者不谅解,法官也可能会在量刑时适当考虑从轻。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那么可能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另外,受害者的受伤情况虽然已经确定为轻伤一级,但具体的受伤部位、对受害者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也会纳入法官的考量范围。如果轻伤一级的伤害对受害者的身体机能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如影响了肢体的正常活动等,量刑也可能会相对较重。
总之,轻伤一级不谅解的情况下,最终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