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后私人物品未归还,可先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归还;若沟通无果,可向上级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私人物品通常会被依法扣押。而在取保候审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私人物品应当及时归还。
可尝试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可能因为工作流程、手续等原因暂时未归还物品。可以主动联系负责案件的民警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以友善和理性的态度询问物品未归还的原因。在沟通时,要明确表达自己希望取回私人物品的诉求,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物品清单、相关的收据等,以便顺利办理物品归还手续。
如果与办案机关的沟通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私人物品仍然未归还,那么可以考虑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可以向该办案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公安局的法制科、督察部门等进行投诉,说明事情的经过和目前的情况,请求上级部门介入调查并督促办案机关尽快归还物品。
若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办案机关归还私人物品。在采取法律途径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记录、物品被扣押的凭证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整个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依规地解决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