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之所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有着多方面的考量。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能够安心接受治疗,避免因工伤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佣主体,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负有一定责任,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其责任的体现。
对于工资的计算标准,一般是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如果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来计算平均工资。同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是法定的义务,工伤职工的这一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