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收到传票不出庭,根据不同情况会有不同处理方式。若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出庭,法院可能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里,传票是法院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原告和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时参加庭审来主张自己的诉求。如果原告随意不出庭,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本次诉讼的权利。例如,小李向法院提起与小张的离婚诉讼,法院向小李送达了传票,但小李在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那么法院就会按撤诉处理,此次离婚诉讼程序终结。不过,如果小李之后还想离婚,需要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是被告不出庭的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可能会对被告不利。因为被告不出庭就无法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和举证,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来认定事实。比如,小王起诉与小赵离婚,小赵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只能根据小王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最终作出判决。但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如因重大疾病住院等,应提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总之,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收到离婚诉讼传票后,都应重视并按时出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