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同时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首先是不动产方面。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比如房屋、工厂的厂房等,这些是具有明确产权且相对稳定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这些不动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能抵押,它赋予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的权利,具有经济价值。海域使用权同样可用于抵押,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权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其抵押能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渠道。
其次是动产方面。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对于企业来说,这些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具有一定的价值,将其抵押可以盘活资产,获取资金用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飞机等也能抵押,这些交通工具具有较高的价值且便于流通和处置。
再者是正在建造的财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能进行抵押。在房地产开发和大型船舶、航空器制造等领域,这种抵押方式较为常见,它可以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抵押。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一些新型财产或特殊财产的抵押提供了可能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不过,在进行抵押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