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关于其行使范围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从债权金额角度来看,债权人只能在自己所享有的到期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例如,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而乙对丙也有债权。那么甲在行使代位权时,其所能主张的金额最多为10万元,不能超过这个限度。即使乙对丙的债权数额大于10万元,甲也只能就10万元的部分行使代位权。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过度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及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从债权性质角度而言,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应当是与自己的债权具有关联性的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存在瑕疵,比如是自然债务或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债权人可能无法代位行使。
从行使目的角度来讲,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当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到了全部实现,那么代位权的行使就应当终止。如果部分实现,债权人可以就未实现的部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继续行使代位权,但始终要以剩余的到期债权为限。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权利的滥用,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