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双方。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离婚时,虽然夫妻双方可能会对共同债务的分担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已经离婚,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和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后甲和乙离婚并约定该债务由甲承担。但当丙要求还款时,若甲未能按时偿还,丙依然可以起诉甲和乙,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乙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债务由甲承担为由对抗丙的诉求,乙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甲进行追偿。
所以,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起诉夫妻双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夫妻双方不能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债务的实际情况,共同承担清偿义务。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遵循了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