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的原告通常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在实践中,由于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法律规定里,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索要抚养费这一权利的主体是子女。因为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成长需求。未成年子女由于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来帮助其实现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能够代表子女进行诉讼,以子女的名义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追索抚养费。
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同样享有追索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他们虽然可能已经成年,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维持生活,也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需要通过诉讼来追索抚养费,也可以自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若自身存在诉讼困难,也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综上所述,追索抚养费的原告本质上是子女,无论是未成年子女还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利成为追索抚养费案件的原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