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界定抚养义务需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是否成年独立生活等方面判断,一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赡养义务。
在法律层面,对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抚养义务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有明确规则的问题。要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通常是判断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负有抚养义务的关键。判断抚养教育关系是否形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从时间上看,如果继子女在未成年时就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且这种共同生活持续了较长时间,那么就有可能认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例如,继子女在父母再婚时年仅5岁,此后一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至18岁成年,这种长期的共同生活经历就为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从经济和生活照料方面来看,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生活上进行了照料,在经济上提供了支持,保障了继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比如,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关心继子女的学习和成长,辅导功课、带其参加兴趣班等,这些都表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责任。
当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后,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就需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如提供生活费;生活上的照料,如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精神上的慰藉,如关心继父母的心理需求等。
然而,如果继子女在成年后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然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并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那么一般不能认定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总之,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抚养义务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