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等情形。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行政主体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将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在实践中,判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以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因素。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仔细审查相关材料,错误地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导致企业遭受损失,此时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害。比如,道路上的路灯因年久失修突然倒塌砸伤行人,即使管理部门不存在主观过错,也可能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违法”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该原则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判断行政赔偿责任的标准,相对客观明确,便于操作。例如,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依据违法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采用的就是违法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