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解除同居关系,彩礼钱一般应返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应全额返还;但存在共同生活等情形时,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彩礼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男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通常彩礼是要返还的。不过,实际情况中会存在多种因素影响返还的具体数额。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
例如,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返还的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若彩礼大部分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物品等,这些物品在分割时也会纳入考量范围。
另外,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比如一方存在出轨、暴力等行为,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也可能会有所倾斜。若男方存在过错导致解除同居关系,可能在返还比例上会有所调整。
总之,男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的计算并非简单的全额返还或不返还,而是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综合判断和确定最终的返还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