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离婚协议公证书通常不能直接办理过户,还需要其他相关材料。
在涉及房产等财产过户的情况中,离婚协议公证书是对离婚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但它本身并不足以完成过户手续。
以房产过户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一系列的材料和遵循一定的程序。离婚协议公证书能证明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但房产管理部门还需要确认其他方面的信息。一般来说,除了离婚协议公证书外,还需要提供离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
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重要凭证,它与离婚协议公证书相互配合,能完整地呈现离婚这一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身份证则是用于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是协议的当事人本人来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是房产的权属证明,是办理过户的核心依据。
另外,不同地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具体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辅助材料,比如纳税证明等。而且,办理过户时,双方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过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愿。
所以,虽然离婚协议公证书是重要的证明文件,但不能仅凭借它就完成过户。要顺利办理过户,需要按照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所有必要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