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调解既可能劝离,也可能劝和好,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
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法院进行调解的目的并非单纯地劝离或者劝和,而是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意愿来开展工作。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是因为一些日常琐事、沟通不畅等问题产生矛盾而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劝和。例如,双方因家庭经济分配、照顾孩子等问题发生争吵,一时冲动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通过调解,帮助双方梳理矛盾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改善沟通方式,修复夫妻关系。法官可能会指出双方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醒他们珍惜多年的感情和家庭,鼓励他们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然而,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只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法院则会侧重于劝离,并就这些争议问题进行调解。比如,双方长期分居,感情淡漠,都认为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但对于房产、存款的分配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时,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和平解决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总之,离婚开庭调解的方向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的,其核心目的是妥善解决离婚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