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重组是指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时,为挽救公司、避免其直接破产清算,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使公司重新获得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是一种积极拯救困境公司的法律程序。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局面时,公司自身、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一旦申请被法院受理,便进入了破产重组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对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管理人会制定重组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公司的经营调整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等内容。经营调整方案可能涉及公司业务的转型、资产的处置、人员的优化等,目的是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债务清偿方案则是对公司的各类债务进行重新安排,比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减少债务本金或利息等,以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
重组计划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等相关程序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实施。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在破产重组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重组计划进行表决。
如果重组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有可能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经营,继续存续下去。相反,如果重组计划无法实施或者公司在重组过程中仍然无法改善经营状况,那么公司可能最终还是会走向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制度为困境公司提供了一次重生的机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相较于直接破产清算,公司通过重组恢复经营后可能有能力偿还更多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