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无证销售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等方式处理。
当遇到房地产公司无证销售的情况,有多种途径可以应对。
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是一个重要的方式。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销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无证销售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这些部门有权对房地产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例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房地产公司停止销售行为,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等处罚。
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款。如果已经向无证销售的房地产公司交付了购房款项,要及时与该公司沟通,要求其退还所交款项。由于其无证销售本身违法,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如果房地产公司拒绝退款,可以以这些证据为基础,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
最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购房者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