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业务员的处理需依据其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主观故意、违法所得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若业务员不知情且未参与核心违法活动,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若知情且参与,可能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法集资案件里,业务员的情况较为复杂,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要判断业务员是否知晓所在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果业务员确实不知情,只是按照公司的正常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没有参与到非法集资的核心策划、组织等活动中,并且没有从中获得超出正常工资、提成范围的非法利益,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可能仅会受到一些行政方面的处理,比如配合调查、退还不当所得等。
然而,如果业务员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其中,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那么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更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业务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会影响量刑。如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业务员退还违法所得的情况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在量刑时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理。总之,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业务员的处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