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而明确缓刑的执行起始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它关乎到罪犯缓刑考验期的准确计算以及后续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该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缓刑考验期开始计算。例如,一审法院在5月1日作出被告人缓刑的判决,上诉、抗诉期为10日,在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5月11日判决就确定了,缓刑考验期从这一天开始。
如果是二审判决,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二审判决宣告之日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该日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对被告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两者性质不同。比如,被告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了3个月,当被判处缓刑时,这3个月的羁押时间不能从缓刑考验期中扣除。
准确理解和把握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这一规定,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保障罪犯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这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执行刑罚,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