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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什么

2025-12-30 17: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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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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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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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包含多个方面情形,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等,在各门类中有更细化规定,比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等。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有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十级意味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在具体的门类中,有诸多不同的情形符合十级标准。在面部方面,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全身瘢痕面积<5%,但≥1%等都属于十级。眼部方面,双眼矫正视力≤0.8;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等。耳部方面,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等。口腔方面,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等。

在肢体方面也有不少情形,比如手或足功能部分丧失。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²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 cm²,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等都符合十级标准。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也属于十级。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准确依据这些标准进行鉴定,能够合理确定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而为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提供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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