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情鉴定费用承担在判决书里通常依据双方责任划分情况确定,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则按责任比例分担。
在打架纠纷涉及伤情鉴定的案件中,判决书对于鉴定费用承担的判定遵循一定原则。在司法实践里,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初步规则。即申请伤情鉴定的一方需先垫付鉴定费用。这是为了保障鉴定程序能顺利开展,避免因费用问题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然而,最终费用的承担并非以垫付情况为准。如果案件经过审理,一方被判定完全败诉,那么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全部的伤情鉴定费用。这是因为败诉方往往是引发纠纷并导致需要进行鉴定的过错方。例如,一方无故挑起打架,另一方被迫自卫,经法院审理认定挑起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挑起方就要承担包括伤情鉴定费在内的所有合理费用。
要是双方在打架事件中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鉴定费用的分担比例。比如,经过法院认定双方在打架过程中都有挑衅和动手行为,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那么伤情鉴定费用也会由双方平均分担。
在判决书里,法院会明确阐述鉴定费用承担的依据和具体分担方式。通常会在判决主文部分写明“本案伤情鉴定费用[X]元,由[承担方]负担”。当事人需要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费用支付义务。如果一方拒不支付,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总之,打架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在判决书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责任划分来合理确定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