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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由哪个部门鉴定

2025-12-30 15: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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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可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以及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此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也会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参与医疗事故鉴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类医疗事故往往具有极高的复杂性和广泛的社会影响,需要更高水平的专业判断和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通常会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鉴定结果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不同的鉴定主体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鉴定途径来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由哪个部门鉴定(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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