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不存在所谓“打折”的说法。工伤赔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并不会因为年龄达到55岁就进行折扣计算。
在我国,工伤赔偿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当职工发生工伤后,第一步是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是获得赔偿的基础。
接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重要程序,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就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
对于55岁的职工发生工伤,在赔偿计算上和其他年龄段的职工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法定的标准来执行。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与年龄有一定关联。比如在一些地区,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会考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因素。如果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递减。但这并不是所谓的“工伤赔偿打折”,而是基于职工临近退休,再就业的可能性和需求相对降低等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所以,55岁职工工伤赔偿不存在普遍意义上的“打折”,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结合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计算赔偿金额。职工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