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时被解除合同,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女职工孕期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弱势地位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胎儿健康发育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而设置的强制性条款。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就构成了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依据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女职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正常的经济补偿应为3×5000 = 15000元。由于单位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则为15000×2 = 30000元。
如果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且,这里的月工资如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女职工在遇到怀孕被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解除合同通知等,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