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迟迟不下来,可先确认是否超过法定时限,若未超期可耐心等待;若已超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咨询进度和原因,若因材料问题需及时补充,若存在行政不作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获得相应赔偿和保障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当工伤认定迟迟不下来时,首先要做的是确认是否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定的期限。可以通过查看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来进行判断。如果尚未超过法定期限,那么可能是由于申请量较大、情况较为复杂等原因导致还在正常的认定流程中,这种情况下需要耐心等待。
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认定期限,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主动与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礼貌地询问认定进度和迟迟未作出决定的原因。有可能是申请材料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证明文件不完整、不清晰等。如果是这种情况,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或完善相关材料,以加快认定进程。
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例如无故拖延、拒绝说明原因等,劳动者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伤认定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顺利进行工伤认定以及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