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伤残程度等情况的重要程序,其结果对于职工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等权益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正常情况下的时间要求,目的是保障鉴定工作的效率,使职工能够尽快知晓鉴定结果并推进后续的赔偿等事宜。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工伤鉴定情况较为复杂。例如,涉及到一些疑难病症的诊断、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材料或等待其他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得出工伤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的时间规定是为了平衡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以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职工在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也可以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了解鉴定工作的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