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司法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在司法实践中,骨折司法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例如,当骨折情况相对简单,通过常规的影像学检查以及专业医生的查体,就能清晰判断骨折的类型、程度以及对功能的影响等情况时,通常能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得出鉴定结果。
不过,骨折司法鉴定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简单直接。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一般来说,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比如一些涉及关节内骨折,其愈合情况和对关节功能的影响较为复杂,可能需要进行长期的观察和多次的功能评估,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延长鉴定时间。
另外,在鉴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那么这部分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鉴定时限的。比如骨折患者在受伤初期进行了初步检查,但后续发现需要补充受伤部位的进一步影像学资料,或者需要重新采集血液样本进行相关指标检测等,这些补充或重新提取材料的时间就不会算在鉴定的总时长内。所以,骨折司法鉴定的最终出结果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