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供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等文件、股东会等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首先是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是启动注销流程的重要文件,它表明公司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意愿,并且需要加盖公司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也是必备材料。如果公司是因为破产而注销,那么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就是关键依据;若公司是因其他原因如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等情况,相应的裁判文书、决议或决定等文件能证明公司注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清算报告详细记录了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资产、负债处理情况,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最终总结,需要经过相关主体的备案和确认,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公正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凭证,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交回登记机关,标志着公司经营资格的正式终止。
此外,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也需要一并提供。比如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这些额外的文件是根据不同公司的性质和情况所要求的,确保注销登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