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治理结构、筹资渠道、设立条件和程序等方面。
法律地位方面,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法律上独立的“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公司制企业中,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与投资者在法律人格上未完全分离。
责任承担方面,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非公司制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要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治理结构方面,公司制企业有较为规范和完善的治理结构,一般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各机构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非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合伙企业通常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经营事务。
筹资渠道方面,公司制企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渠道较为广泛,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司制企业筹资渠道相对狭窄,主要依靠投资者个人的资金投入、向亲朋好友借款或银行贷款等。
设立条件和程序方面,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公司章程等要求,设立程序也相对复杂,要经过一系列登记手续。非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相对宽松,程序也较为简便。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等简单条件即可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