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六个月期满后派出所不放人,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案件侦查复杂仍需继续调查、相关司法程序存在衔接问题、对法律规定的执行理解有误等,但这种情况通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期满未放人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案件侦查角度来看,有些案件可能极为复杂,涉及众多证据的收集和核实工作。派出所可能认为虽然监视居住期限已满,但案件侦查尚未完成,为了获取更多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希望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即使案件未侦查终结,也不能以超期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
司法程序的衔接可能存在问题。在监视居住期限临近届满时,可能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解除监视居住的手续。例如,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前未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未能及时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从而造成超期羁押的假象。
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对法律规定的执行和理解存在偏差。他们可能没有充分认识到监视居住期限的严格限制,或者错误地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监视居住时间。但法律明确规定了期限,任何超期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当遇到监视居住六个月期满派出所不放人的情况时,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派出所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处理,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