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30日且无特殊情况不能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不能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赔偿的前提是进行工伤认定,而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也就是说,若无特殊情况且未经同意延长,超过30日用人单位就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进而无法启动后续的工伤赔偿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给予了职工一方一定的保障,即使单位未及时申请,职工一方在1年内仍有机会申请。一旦超过1年这个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也就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超过上述时间限制一般不能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但并不意味着伤者就完全不能获得赔偿。伤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或者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据民事侵权等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赔偿,但这与工伤赔偿的程序和标准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