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认定工伤但未评级,仍可获得相应赔偿,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
从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确保了员工在受伤后的基本医疗需求能够得到保障,无论是前期的诊断、治疗,还是后期的康复训练等费用,只要在规定范围内,都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由于无法正常在家中就餐,会产生额外的饮食费用。因此,法律规定会给予一定的住院伙食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若员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必然会产生交通和食宿费用。对于这部分合理的费用,也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考虑到有些地区可能医疗资源有限,员工需要到外地寻求更好的治疗,相关的交通和食宿成本理应得到补偿。
另外,对于因工伤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员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因工伤导致肢体残缺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这些费用都在赔偿范围内。
最后,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保障了员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生活收入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