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撤销权在性质、适用情形、权利主体、行使期限和行使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方面,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而合同保全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它不仅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还能请求恢复原状,取回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
适用情形上,合同撤销权适用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合同保全撤销权则适用于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权利主体不同,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而合同保全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侵害而行使权利。
行使期限也有差异,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合同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果上,合同撤销权行使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返还财产给债务人,以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